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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0年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补充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1-03  作者: 来源:

各学院(系、部、所):

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关于做好2020年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补充申报工作的通知》精神,学校现启动2020年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补充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为进一步推动国内外合作培养创新型国际化人才,加大对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支持,国家留学基金委2020年继续实施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项目采取各单位先行申报项目,由国家留学基金委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单位按照获批项目及人选条件推荐人选,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评审录取。主要选派类别为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及博士后;特别领域项目可选派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视情况选派少量访问学者。

二、项目申报及管理

1.项目要求

所申报项目应反映本单位在加强高等教育对外开放方面的新思路、新举措,体现单位特色学科优势,代表单位人才国际合作培养实力与水平,能够对国内相关领域的国际化发展起到引领示范作用。所申报项目应体现服务行业、学校发展,围绕学科建设、培养模式创新;要具有创新的特点特征,要有明确的问题导向;鼓励合作单位聚焦相关专业人才领域,建立“多对一”、“一对多”、“多对多”的优质合作交流平台。国外合作单位须为世界一流院校、科研院所,或在双方合作学科领域具有较强优势;重点支持中外双方“强校合作”,或在双方共同优势学科领域“强项合作” 的项目;对涉及多个国外合作方的项目,选派学科及专业突出重点并考虑关联性。双方应签有尚在有效期内的具体合作协议,有一定前期执行基础。

2.申报数量

我校2020年可新申报项目3项。

3.项目管理

新获批项目执行期暂定三年。对执行未满三年项目,须逐一进行年度总结并于每年9月底前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留学基金委复核后确定下一年度是否继续资助。

项目执行三年期满时,须对项目进行总结,提出下一期工作计划,并于当年9月底前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经国家留学基金委复核后,可与新项目一并参加当年度评审,确定是否继续资助。未通过复核或未按时提交项目总结的项目不再执行。

三、申报时间安排

1.项目申报

各申报单位于2020年3月2日前,按照附件要求将相关申报材料提交至国际合作与交流处106办公室。

联系人:丁园园、王克

联系电话:87080185

2.校内评审

学校将组织专家对提交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择优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推荐。

附件:

1.提交材料清单及方式

2.2020年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申请书

3.单位(校级)主要领导推荐意见

4.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信息采集表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2020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