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我校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以下简称公派研究生)选派及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教外留[2007]46号)、《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关于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留学研究生项目的实施意见》(校人发[2007]45号)及《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校研发[2005]3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公派研究生是指按照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式选派到国外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以及在我校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赴国外从事课题研究的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第二条 我校公派研究生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1.公派研究生选派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外事、人才、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人事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研究生院的相关负责人组成,全面指导选派工作。
2.公派研究生选派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选派工作办公室):是公派研究生选派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机构,负责与国家留学基金委的业务联络,根据国家留学基金重点资助领域,结合我校学科建设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向留学基金委推荐品学兼优的人选,对公派研究生在国外留学期间的学习、生活进行管理和帮助。
3.学校专家委员会:根据国家战略、国家重大工程、重大专项及国内空白学科发展需要,结合我校创新团队、创新基地和平台、重大科研项目、国家重点实验室及重点学科建设需要,确定选派的国外院校、专业和领域,并对申请人进行评议和遴选。
4.学校职能处室(人事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研究生院):
根据我校学科发展和师资队伍建设需要,制定我校选派计划和方案;从公派研究生中优中选优,签订回校服务协议,补充我校师资队伍;拓宽我校与国外高水平院校(研究机构)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渠道,指导申请人联系国外高水平院校(研究机构),协助申请人办理签证及相关派出手续;审查研究生申请人资格、在校表现和成绩,协调国内外导师之间的联系。
各职能处室协调合作,共同做好公派研究生的选派和管理工作。
5.各院系及导师:综合评价申请人学习成绩、发展潜力,对公派研究生留学期间的学业发展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三条 公派研究生选派按照“个人申请、院系及导师推荐、专家评审、平等竞争、择优上报、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公派研究生派出前与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交纳出国留学保证金。《协议书》经公证生效。经公证的《协议书》向我校交存一份备案。
第五条 赴国外高水平院校(研究机构)攻读博士学位的公派研究生(在职人员除外)根据我校学科发展和师资队伍建设需要,原则上应与我校签订回校服务协议后派出。
第六条 赴国外从事课题研究的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须按期回我校参加学位论文答辩;需要延期答辩者,应当提前向研究生院申请办理延期答辩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 公派研究生项目申请获得批准后,不得在派出前变更留学院校和国别,应在被录取留学院校(研究机构)完成学业。
第八条 选派工作办公室建立专门的公派研究生管理档案;对我校公派研究生统一进行出国前的思想教育和培训,组织学习国家公派留学有关政策和管理规定,对办理出国手续进行指导和帮助。
第九条 我校在国家规定的留学期限内保存公派研究生的学籍档案和户籍。公派研究生未经批准超过规定留学期限未归,其学籍档案和户籍等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公派研究生出国前须办理离校手续,并向选派工作办公室报告确切的出国日期及航班号。
选派工作办公室作为我校公派研究生指定联系人;公派研究生派出后应积极与选派工作办公室联系,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一条 公派研究生应当按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相关要求,每学期末向使领馆和派出前所在学院(系)报送《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学习/研修情况报告表》,学院(系)填写意见后将报告表报送选派工作办公室。
第十二条 我校积极配合留学基金委和使领馆处理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公派研究生留学期间申请延长留学期限、提前回国、从事博士后研究等问题,须提前向选派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公派研究生选派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向留学基金委提出明确意见,确保我校推选的公派研究生学有所成、回国服务。
第十三条 公派研究生因故不能继续学习、确需提前回国者,应首先向我校说明情况;经我校同意后,公派研究生本人向使领馆提出申请,申请时出具我校和国外留学院校或导师(合作者)意见以及相关证明,由使领馆报留学基金委审批。
经留学基金委批准提前回国的公派研究生,按照我校学籍管理规定可以为其恢复国内学籍者,由我校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应届毕业生按已有毕业学历自谋职业。
对未经批准擅自提前回国者,我校积极配合留学基金委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公派研究生应按期回国,回国后首先到选派工作办公室报到,领取并填写《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回国报到提取保证金证明表》,由我校在相应栏目中签署意见后,尽快向留学基金委报到,按要求递交书面材料。
第十五条 公派研究生(不含在职人员)学成回国,按照国家有关就业政策和规定就业。派出前签订回校服务协议并回我校工作的,根据回校服务协议落实待遇。
我校把公派研究生回国工作纳入学校人才培养总体规划,对学成回国研究生的就业、创业等问题积极加以引导,为其回国工作和创业创造有利条件。
第十六条 在留学期间擅自变更留学国别和留学身份、自行放弃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和国家公派留学身份、单方面终止协议、未完成留学计划擅自提前回国、从事与学业无关活动严重影响学习、表现极为恶劣以及未按规定留学期限回国、未完成回国服务期等违反《协议书》约定的行为,构成违约的,按《协议书》相关条款及规定进行赔偿。
第十七条 派出前与我校签订回校服务协议但不能如约履行的,按协议相关条款处理。
第十八条 派出前尚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的留学人员,出国期间应按国家助学贷款有关规定偿还贷款,确有偿还困难的应在派出前办理相应的延期还款手续;逾期不归违约人员,按《协议书》和国家助学贷款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除本办法之外,我校公派研究生还应遵守《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教外留[2007]46号)。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选派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